我的位置: 首页 > 普法园地 > 务实探讨 > 正文
务实探讨 News
务实探讨
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适用精要
时间 : 2022-02-04 16:12:00
导语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首次增设了行为保全,它和财产保全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般运用较多的是财产保全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其他类型的行为保全并不常见。

诉前行为保全
一、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规则
(一)开启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二)时间
1.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一旦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管辖
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四)担保
1.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2.担保方式:现金担保、房产担保、保险公司担保等。
3.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行为保全不当然解除。但知识产权案件中经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五)救济方式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诉前行为保全的典型案例
“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案
(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其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被申请人制作播出。据Talpa公司的授权,唐德公司(申请人)取得在中国大陆独占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等行为,已构成对其享有权益的侵犯,且“2016 中国好声音”计划将于今年6月录制节目并定于7月播出,一旦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故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注册商标。

其他典型案例
(一)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损害精神权利的案件,如责令立即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
(二)环境危害侵权案件,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正在发生的污染水源的行为等。

诉中行为保全
一、诉中行为保全的程序规则
(一)开启
当事人申请
(二)时间
诉中行为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一旦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管辖
一般认为由受诉法院管辖
(四)担保
1.诉中行为保全,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2.担保方式:现金担保、房产担保、保险公司担保等。
3.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行为保全不当然解除。但知识产权案件中经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五)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诉中行为保全的典型案件
禁止依据股东会决议内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20)渝0110执保436号执行裁定书
案情简介: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0民初8282号案件中,因被告重庆市渝黔兴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黔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决议主要内容为:罢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重新任命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潘某(申请人)认为该会议召集程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及表决结果均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诉请法院撤销前述股东会决议,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并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裁定:禁止渝黔公司实施上述股东会决议内容;禁止依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禁止以上述股东会决议为基础召开股东会会议。

其他典型案例
(一)建工领域退场行为保全案件,如发包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强制要求原承包人退场,从而实现新承包人及时入场的目的。
(二)相邻权纠纷案件,如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拆除危险建筑,或者强制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完工的危险建筑。

实务难点
行为保全与人格权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相似性,都包涵指向某种行为的法律保护。但彼此之间又存在差异性,在实践中不宜将其进行混淆。
一、行为保全与人格权禁令
不同点:
(一)请求权基础:行为保全的请求权基础是诉权,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是人格权请求权。
(二)行为目的: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裁判结果的实现,人格权禁令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主体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自我控制。
(三)程序独立: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应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人格权禁令并不需要依托人格权诉讼而独立存在。
二、行为保全与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同点:
(一)前提条件:行为保全提起的前提要件为诉讼正在进行或即将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受是否提起诉讼的约束和影响。
(二)功能定位:行为保全的功能在于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保护婚姻家事关系中处于受害人地位的一方免遭家庭暴力的伤害。
(三)担保要求: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诉中保全由法院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则无担保要求。
(四)执行机关:行为保全的执行机关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除了申请人或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法院,还有当地的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协助配合单位。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10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32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173条

转载自: 鑫士铭沙龙
原创: 邵琛惠
【版权声明】
  文章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内部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