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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视点 | 建设工地上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
时间 : 2022-02-04 16:12:00
导语
建设工地上存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诸多用工主体,如何确定建筑工地上提供劳动的人员与各用工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 例
2019年8月10日,华兴杭萧公司(甲方)与袁某(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承建的巴中市恩阳区芦溪国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华兴·芦溪国际项目6#楼】的钢筋制作、安装承包给乙方,乙方组织劳动力及自备工具,保质保量完成单包任务。同日,华兴杭萧公司(甲方)与袁某(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协议书》,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农民工本人和乙方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报送甲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甲方负责审核确认乙方报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按月足额将工资通过其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2019年8月26日吴某经人介绍到上述工地从事钢筋工作,由案外人袁某安排吴某工作,吴某接受袁某的管理,工资由袁某负责发放。2019年11月18日早上6点左右,吴某骑电动车行驶至巴中市恩阳区新桥河路段时意外被公路旁边岩上掉的石头砸伤右小腿。

2020年1月,吴某到恩阳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同华兴杭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恩阳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华兴杭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恩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吴某与华兴杭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认为,吴某之所以去确认其与华兴杭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因就在于其认为自己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应当认为工伤,故其确认与建筑工地上的施工单位华兴杭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而言,吴某与华兴杭萧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如下:
    
1 华兴杭萧公司与袁某之间的关系
华兴杭萧公司与吴某之间并未直接建立任何关系,只是基于国家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保障吴某工资顺利发放,依据同袁某之间的协议代替袁某向吴某支付报酬。吴某的工作时间、任务、工作范围均受袁某管理,并不受华兴杭萧公司管理,因此吴某与华兴杭萧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 袁某与吴某之间的关系
袁某由于是自然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其雇佣吴某,约定按日计算报酬,二者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 华兴杭萧公司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华兴杭萧公司与吴某之间并未直接建立任何关系,只是基于国家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保障吴某工资顺利发放,依据同袁某之间的协议代替袁某向吴某支付报酬。吴某的工作时间、任务、工作范围均受袁某管理,并不受华兴杭萧公司管理。
4 华兴杭萧公司有可能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华兴杭萧公司有可能成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本案中,袁某是自然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华兴杭萧公司将建筑工地上钢筋安装业务发包给了没有劳务资质的袁某,如果袁某聘用的职工是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则华兴杭萧公司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遇。
然而本案中,吴某的受伤是驾驶车辆的行为而导致,并非是在从事钢筋制作、安装业务过程中发生,也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从事承包业务导致受伤,故华兴杭萧公司并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提示
建筑工地上用工单位较多,人员来源复杂,各用工单位在对外发包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发包,以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转载自:鑫士铭沙龙
原创: 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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