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普法园地 > 务实探讨 > 正文
务实探讨 News
务实探讨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公司的并购、重组、解散
时间 : 2022-02-04 15:55:00
今天我们聊的题目是公司的并购、重组和解散。实际上我觉得这个问题更多的是技术性问题,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在实务当中可以说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就分三个问题来谈。

01
关于公司的并购


公司的并购是公司的兼并和收购的合称,也就是说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称为并购,它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公司和其他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产权交易活动,这是两个问题。上次我们谈到的公司资本扩张的一种方式就是收购。在公司收购的场合,被收购的公司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它的产权部分被收购公司取得了,也就是说被收购公司把它的部分产权转让出去,其他公司向它进行投资,收购价就是投资。收购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它以收购的价值来承担被收购公司经营的风险,所以从收购公司角度来说,它就是一种投资行为,从被收购公司来讲,它是资本扩张、吸引外来投资增加资本的一种行为,这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出于资本变动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交易活动。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兼并,公司的兼并也就是合并,公司的合并涉及到法人的合并,我们《民法典》在法人的一般规定中有规定,《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是被合并的公司、被合并的法人消灭,如果是吸收合并,那就是合并的企业、公司仍然存在,被兼并公司消灭,无非是这样的;或者两个公司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公司,一个新的法人。

兼并、合并是公司组织体的一种变更,为什么需要发生合并或者兼并?有人说合并是公司出于经营上的需要。一般来说,兼并的公司是为了扩大经营的规模、经营的范围,或者是为了减少交易的成本才去兼并其他公司。如果这两个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兼并以后合成一个公司,那规模就大了,就可以在市场上占有更大的占有率。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防止垄断,防垄断其中就有一个不能通过这种兼并,把整个市场垄断起来,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公司的产品是上下游的关系,你的产品正好是我的产品的上游或者下游,如果是合在一块成为一个公司,就可以减少他们之间的流通环节,节省了交易的费用,当然就会增强它的竞争能力。兼并从被兼并企业来讲,它是处于自己的经营需要,扩大规模、节省费用、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他才去兼并别人,要不然他才不会去兼并。被兼并的公司呢?为什么我让别人兼并了?一般来说,被兼并公司相对来讲规模比较小,经营能力比较差,或者处于一种经营困难、不利的一种状态,往往是这样一种情况。

公司兼并时,要有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首先要有合并的协议,签订合并协议以后,还要通过合并的决议,要让股东同意,然后是执行合并协议的时候。执行合并协议,首先要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移交财产等等,最后还要办理变更的手续,就是办理工商登记,这是兼并、合并的问题。法律上来说,合并、兼并必须要公告通知债权人,为什么要通知债权人?要让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可以要求你清偿债务,合并以后我的债权能不能得到保障?你先给我还了账再说,债权人是有这个权利的,可以要求你清偿。合并以后从法律后果上来说,合并前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合并以后的公司承担,它是概括转移的,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给合并后的公司来承受。所以一般来说,合并对债权人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这是合并。

还有一个问题是收购,收购是投资问题,公司去收购另外的公司,一般来说,它是考虑到另外的公司的业绩,想通过收购来获得其他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股权,作为他的股东取得收益。现实当中,收购方式也很多,也包括邀约收购、协议收购。咱们还经常看到,有一些公司要借壳上市,借壳上市也就是通过收购的方式,使自己控制原来的上市公司,通过它来达到你公司上市的目的,这是关于公司的并购问题。我刚才说过了,技术性上的问题有很多,具体怎么操作还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时候,要考虑被收购企业的状况。

02
关于公司的重组


一般来说,它是在公司出现经营不良,甚至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经过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企业进行重组。重组通常讲的是企业的重整,重组一般是在企业面临破产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救济企业、挽救企业的措施。什么样的公司才会重整?一般来说,重整的公司都是有可能破产,或者已经具备了破产的原因(资不抵债),但是公司又有保持经营的价值,还有再生的希望。比如说,你注入了新的资本,减免了一些债务,可能这个公司就可以起死回生,本来他经营的产品是很有前景的,但是现在资不抵债,不能继续经营,这种情况下才会进行重整。所以一般的重整也不限于在破产当中,但是多数我们谈的重整都是破产重整,面临破产的时候,在破产宣告以前出现破产原因的时候,一旦宣告破产了,那就进入了破产程序,重整是在正式宣告破产以前,就已经有破产原因的存在了,这时候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经过认可以后进入重整程序。

重整要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新组合,进行债务上的调整,使债务人能摆脱财务上的困境,能够恢复他的营业能力。重整以后从法律上来讲,它并不要求重整以后的公司与原来的公司保持同一的人格,他完全可以重新组成另一个公司,接受这个公司的业务,并不是说重整以后还是原来的公司。现在重整有许多原因,大家可能看到前段时间北大方正已经重整,因为它已经陷入了面临破产的困境,好像是300多个亿的债务,但是它还有一些业务有很好的前景,经营能力还是很好的,比如说印刷系统,这是很有价值的,很有前景的,如果整个破产的话,那就不行了,但是它通过重整就可能使这个公司起死回生。我今天听说汇源果汁也要重整,这都是企业困境、解决防止破产的救济措施。

公司重整要有严格的程序,首先来讲,重整要提出重整的申请,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重整的申请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以前提出来,一旦宣告破产了,那就不能再提出重整的申请。重整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连续六个月持有10%以上的股东,也可以是债权人。申请人应该是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因为宣告破产是法院的职权,他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然后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进行评价,对公司资产采取一些保全措施,最后做出是否准许重整的决定。法院一旦作出准许重整的决定,那就启动重整程序。启动重整程序以后,首先是应当公告,公告法院准许重整的裁定,同时法院还应当通知重整的监督人、重整人,已经知道的债权人,以及公司的主管机关。最后,重整就是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重整,如果重整最后实现不了,只能宣告破产。宣告破产,法院就要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办理相应的事务,这是关于公司的重整的问题。

03
关于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是结束公司法人资格的一个必经程序。公司的清算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公司在解散的时候是需要清算的,关于公司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民法典》专门有规定,《民法典》第七十条专门讲了法人解散后的清算;第七十一条讲的是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七十二条讲的是清算中法人的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第七十三条讲的是法人破产,法人破产里面有破产清算。

第一种清算是自行清算。自行清算是解散的公司自己组织的清算,自己进行清算。因为公司解散有各种原因,我们以前谈过法人的解散,公司解散除了合并,分立当中发生的公司解散不必清算以外,其他的公司解散,不论什么原因都要清算。自行清算就是公司解散的时候自己组织清算。一般谁是组织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时候是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的时候是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种清算是指定清算。指定清算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来指定清算人。因为公司在解散以后,它就应当在15天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他不组织清算呢?公司不组织清算,债权人就无法请求债权受偿;它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由法院来指定清算人,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指定清算。

第三种清算是破产清算。破产企业、破产公司如果不能重整,又达不成和解,那只能进行破产清算,这是破产程序中的问题。所以清算是公司自己消灭的一个很重要的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二)》主要讲的是公司清算的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对清算人员的组成、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权利义务,以及期限等等,都作了规定,具体我们可以适用公司法解释二关于清算的规定。

清算当中我们说有清算人(清算组织)来处分公司的财产,了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的资格。作为清算组的组织,它的义务就是清算公司事务,公司在清算期间它的法人资格是仍然存在的,不会消灭的。公司的清算人跟法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对此是有不同的一些观点的。就法人来讲,它已经成为清算中的法人,不能再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有些事务是交由清算人来进行,实际上清算人是清算过程中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处于这样的一种地位。所以清算人要以清算人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这跟代理还不一样,它是以它自己的名义来进行活动,而不是以被代理的清算公司来进行活动的。

具体来说,清算人的职责应该说是很多的,首先他要清理公司财产,要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制作公司的财产清单。讲到制作财产清单,大家可能会想到继承当中的遗产管理人,这和遗产管理人制作财产清单差不多,不过遗产管理人履职时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了,现在法人还没有死,但是已经不能“动”了,所以编制资产负债表、制作财产清单都是清算人的职责。第二,它应该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也就是说它已经知道债权人了,应该在10日之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不知道债权人要公告,它应当在清算开始以后60日之内发出清算的公告,通知和公告的目的是让债权人来申报债权。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以后30日内,没有收到通知的是在公告发布以后的45日之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限届满以后才可以准备清偿,在此期间清算人不能去清偿债权。

第三,清算人要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比如说以前订立的合同,要了结这个关系,你是要履行还是解除?它需要解决这些问题。了结业务以后就可以处理债权债务。清算人还要清缴税款,把税款交了,债权债务清楚了,再制定清算方案,制定清算方案看看怎么来还账,债务受偿以后怎么还。债权清偿完了,剩余财产再进行分配。破产清算的时候往往不一定有剩余财产,一般都不够,那就是大家按照比例来处理债权的受偿问题。在整个清算期间,清算人要涉及到清算公司的诉讼,它要参加诉讼,起诉、应诉都要以它的名义代理公司去参加诉讼。在清算结束以后,清算人还应当办理法人的注销手续,公司经过法人注销程序以后,其主体资格才消灭,没有经过注销,公司的资格是不消灭的,在名义上、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的,这是关于公司的解散。

具体的一些规定、程序,司法解释里面讲得很详细,这些问题更多的是技术性上的问题、程序性上的问题,没有多少理论性。理论上无非是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怎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你说包括公司重整有时候是社会需求,因为你不光要保护债权人利益,还要保护破产企业的职工利益,如果你重整以后,把它救活了,职工就不用下岗了,但是你必须有这种可能才行。至于说兼并、并购,那完全是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的需要。

转载自:郭明瑞 鑫士铭沙龙
【版权声明】
  文章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内部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