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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既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对方公司的总经理,那么代表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时间 : 2022-02-04 16:02:00
阅读提示
关联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基于关联关系而结成的企业团体,其中控制企业基于关联关系对其从属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力。申言之,维系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本质上是控制权关系,它既包括公司法上的股权控制关系,也包括基于其他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控制关系。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是如果不按照程序进行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一方公司的利益而无效。

案例简述
原告上海知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浩世,何静荘、陈志凌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及软件工程师之职。碧日公司与美术出版社共同协办《今日风采》杂志;美术出版社负责办理杂志有关的报批、注册、登记等手续,碧日公司作为杂志的主要供稿者、稿件设计者、广告总代理和发行总承包者。
何静荘、陈志凌作为股东发起成立经营范围广告设计、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告上海碧信广告有限公司,经营《今日风采》杂志的广告业务。何静荘任法定代表人,占股份50%。
被告成立后,原告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林浩世任被告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被告的经营管理。
林浩世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加盖了被告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载明:由于被告成立以来在经营管理方面一直依靠原告提供有关广告业务、信息渠道和资金周转等服务,故被告承诺按所有广告业务收入的10%比例,以咨询服务费的方式支付原告,直至《今日风采》停刊为止。
11月起被告即停止向原告支付广告收入,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起诉来院。

判决书认为
一、从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来看,原、被告系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被告的注册资本亦非来源于原告,原告尚不能构成对被告股权控制或资本投资关系。然而,被告一经成立原告即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林浩世任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被告的经营及管理,且被告的合同章、财务章、银行印鉴章等所有企业章均由林浩世掌控,同时林浩世可随意将资金划入其个人帐户及向关联方作出转移公司利润的承诺,因此,原、被告间客观上已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两者构成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由此产生的交易当属关联交易;
二、林浩世代理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然后林浩世又代表原告予以接受,“承诺书”所形成的交易在林浩世一手安排下完成的,这无疑使林浩世的行为构成双方代理。另外,原告利用与被告的关联关系,通过承诺书规定被告支付10%的营业款,已不是简单的利润给付,更是一种企业资产的转移,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规则,直接损害了被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故双方关联交易所产生的系争“承诺书”应属无效。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例实为因关联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实务中这种情况比较多。大股东、控制股东往往利用手中的控制权将从属公司的利益转移到控制公司,损害了从属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交易是非法的、无效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践中通过投资关系比较容易看出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但是如果通过其他安排则很难看出来,这样如果发生在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很难发现,对小股东来说可能虽遭受损失未必发现;从控制股东看应守法经营,一旦被发现利用控制关系非法关联交易,则交易可能被确认无效。
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因为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还可“肥水不留外人田”,但是如果不能依规交易很有可能将公司的利润转走,最好将关联交易的规程写入章程,有章可循。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转载自:成都民商事律师张伟
来源:公司法权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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