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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小股东与知情权
时间 : 2022-02-04 16:18:00
小股东在公司架构中往往是较为弱势的一方,很难影响到公司的重大决策,而公司的管理、公司的财务常由大股东控制,有的小股东甚至对公司经营情况都无法全面了解。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也是人们关心的一个话题。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文就知情权,试着进行一些介绍和分析。
一、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指的是,股东享有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财务运行状况等重要信息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实现其股东权利的基础,股东知情权应当予以保护。股东无分大小,都有知情权,即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作为股东法定的、固有的基础性权利,已在工商进行登记的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应无争议。实务当中,还存在未实缴的股东、隐名股东、后续加入股东等情形,对该部分股东的知情权应如何保护?
1.未实缴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法》自1993年出台后,历经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订,其中在2013年的修正中,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1993版第25条),修改为认缴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版第2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认缴出资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影响股东的知情权【参见(2020)川20民终555号判决书、广东(2019)粤01民终12675号判决书】。
2.隐名股东的知情权

隐名股东相对于工商登记的名义出资人,在公司法解释三中,首次以实际出资人的称谓出现,便于理解,我们这里仍用隐名股东的说法。对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我们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隐名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见解释三第第24条第3款),不享有知情权(见解释四第七条),股东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该知情权【参见(2019)京03民终12290号判决书】;二是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如公司颁发的“持股证”、“股份持有证明”,包括内部名册以及出席股东会的记录等的,能证明其股东身份,满足公司股东实质要件,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工商登记的,虽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影响其在公司中的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参见(2008)杭民二终字第459号判决书、(2015)岩民终字第12650号判决书、(2019)浙11民终1179号】。
3.后续股东的知情权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对该部分股东的知情权,是否仅为其成为股东后这一时间段的知情权,还是可以包括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财会资料,现行公司法并未限制成为股东前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不能查阅、复制,在坚持股东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查阅。更多的判决也显示,法院支持后加入股东查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知情权【参见《人民司法 案例》2014年第14期:(2012)浙甬商终字第1026号】。
4.失去股东身份的知情权
对于这个问题,在解释四第七条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这里不赘述。
二、查阅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
1.书面提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实务当中可以通过快递等的方式,寄交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查阅,邮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都尽量正确。
2.说明目的。股东通过书面向公司提出查阅的,应当说明合理的目的,比如因为没分红,比如要了解高管的薪酬等。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有权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3.十五日答复未答复或拒绝的。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股东,拒绝提供查询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知情权的查阅范围
知情权的查阅范围,在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这个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会计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因此这个实务中应没有争议。
对于会计凭证是否可以查阅,载于2011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认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杭州地区的法院也多认为“因股东在查阅账簿时,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确保账簿记载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持支持态度。
至于重要的合同文书,我们也查到了相关支持的判例,限于篇幅,这里也不赘述【参见(2020)苏04民终3063号判决书】。
四、知情权行使的协助与限制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多数股东并不具备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允许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但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有相应的限制,一是不能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经营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查阅的材料应当是和股东需知情的事项相关联的,而不是对公司财务的全面审计。二是通过诉讼的,应当按判决中明确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进行。三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泄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予赔偿。

大股东难得存在知情权的问题,作为小股东,在讲到公司情况的时候,一声叹息总不是办法,及时有效的行使知情权,即是对股东权利的维护,也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转载自: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来自专栏:法律原创
文|刘效权


作者简介: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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