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不当然抵顶注册资本金!股东对公司投资净额超过其应缴注册资本金,亦不免除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法定义务【金融裁判规则311】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出资纠纷,亮点为: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净额即使超过其应交纳的注册资本,亦不能免除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的法定义务。
二、诉为非诉,以讼止讼。投资款与注册资本金到底有何本质不同?为何不可相互抵顶?如何避免类似法律风险?更多股权投资风险案例,欢迎查阅文末金讼圈提示。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5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逻辑链
一、股东对公司除缴纳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可能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当然以投资替代注册资本的缴纳。
二、缴纳注册资本金及资本维持不变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即使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将注册资本取回。
三、如公司同意以债权抵顶股东出资,应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不能因对公司享有债权而擅自决定以债权抵出资。
当事人及案由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佃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伍冠雄
一审第三人:俞进美
再审申请人张佃西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二审上诉人伍冠雄、一审第三人俞进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6)桂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案情经过
张佃西不服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6)桂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美华公司对张佃西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美华公司承担。
张佃西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一、张佃西对美华公司的投资净额已经超过其应交纳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一)张佃西已经足额对美华公司进行出资,所投入资金超过认缴的资金,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无论是美华公司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是张佃西提交的有关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以及《美华置业成立——2006年2月底投资情况表》《各股东到九月底投资情况》均显示,张佃西对美华公司的投资净额为已经超过了认缴的注册资金432万元,不构成抽逃出资。(二)张佃西从美华公司收回的216万元,是美华公司归还的借款,不属于抽逃出资。张佃西与美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具有一贯性,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三)即使张佃西取回资金的行为涉嫌抽逃出资,张佃西亦通过投资补足了相应资金,不应承担返还资金的责任。本案二审过程中,三股东一致认为,三股东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款是不区分的,可以互补。即使张佃西取回的是注册资本,也已经通过投资将注册资金空洞填满,不需要另外再承担返还资金的责任。(四)张佃西取回216万元的行为并不会影响美华公司的对外承担债务能力,不属于抽逃出资应规范的范畴。二、一审法院引用“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之条款认定张佃西抽逃出资,系适用法律错误。现行司法解释已经将该条款删除,即该情形不属于抽逃出资。
美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张佃西就本案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二、张佃西在美华公司第一次注册资金时存在抽逃出资200万元的情形,该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公司增资前,张佃西并没有借给公司款项;在增资后,张佃西以收回借款名义,多拿回公司款项107.6138万元,也就是张佃西侵占公司资金107.6138万元。三、投资款不是注册资金,投资款是公司为经营需要,股东根据达成的协议而履行的注册资金以外的义务,是当事人约定,自愿履行。注册资金则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抽回。张佃西转入美华公司的投资款是履行《合资经营开发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美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投资法律关系,且存在违约纠纷,俞进美投资义务已经全面履行,张佃西未履行投资义务2.2566万元,伍冠雄没有履行投资义务,故投资纠纷应当是本案之外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投资款能否抵作注册资金,要根据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并修改章程和经过验资程序以及工商局核准登记后才可以,本案没有经过前述法定程序,即便张佃西在美华公司有投资款,也不应认定张佃西抽回资金由投资款冲抵。更何况张佃西在本案中主张的抽回出资是收回借款,更无依据。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佃西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经查,本案原判决系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张佃西于2017年8月1日向广西高院邮寄材料申请再审,该院于2017年12月1日发函告知张佃西应向本院申请再审,并将材料退回,之后张佃西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故张佃西系在法定6个月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美华公司认为张佃西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张佃西的请求和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张佃西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资财产,但仍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权或股份。对于股东而言,遵守公司章程,按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依约定期限向公司交纳股款并不得抽回出资是股东向公司负有的基本义务,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内在要求。本案中,有关美华公司主张2004年公司成立时张佃西存在抽逃出资2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问题,原审未予支持美华公司,张佃西对此也没有异议,故该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争议的是美华公司增资800万元注册资本金完成后,张佃西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美华公司完成增资后的第二天,从公司验资账户直接转入张佃西个人账户216万元,该216万元与张佃西增资的注册资本金一致。张佃西既不能证明该资金流转行为是基于业务往来形成,也不能证明系经公司法定程序将资金转出,张佃西主张该款项为美华公司归还其借款,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该行为构成对公司资本的侵害,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张佃西主张其在公司的投资净额超过自己应缴纳的注册资本问题,本院认为,资本维持不变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对公司除缴纳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可能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当然以投资替代注册资本的缴纳,且即使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也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将注册资本取回,如公司同意以债权抵顶股东出资,应按照公司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不能因对公司享有债权而擅自决定以债权抵出资。张佃西不能对其向美华公司增资216万元后又转出该部分资金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行为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原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情形,应当定为抽逃出资,并无不当。至于张佃西主张一审法院引用“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之条款认定张佃西抽逃出资,系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因该法律适用问题已被原判决纠正,再审申请系对原判决进行审查,张佃西此处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提出异议并无实质意义,本院对此不作评判。
提示
一、投资款与注册资本金,二者到底有何本质不同?为何不可当然相互抵顶?投资款是基于股东协议(通常为合作协议、公司设立协议等)形成的合同义务;而注册资本金,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册成立后形成的法定义务,其注册资本金的增加、减少及认缴期限均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程序进行。
二、鉴于此,股权投资款首先要用于缴足注册资本金,避免此类风险,然后才是其他投资款。更多类似股权投资风险案例,欢迎查阅:PE的噩梦!当股权增资碰到目标公司破产,投资人会有多惨?撤资无望,止损失败!唯有修改增资协议!【金融裁判规则266】
来源:微信公众号 金讼圈
原创:智仁李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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