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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暴雨!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被水淹了,谁赔?案例来了
时间 : 2022-02-04 16:04:00
近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多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日降雨量突破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
暴雨席卷之下,导致多处道路积水,内涝严重,不少车辆困在水中。那么车辆被淹后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吗?怎么赔?赔多少?今天为您一一盘点清楚。

1机动车损失保险和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1、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因此,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内饰件损失等都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
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新增设备损失,以及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等,不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

2、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后方可投保本险种。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涉水险赔付范围:投保车辆在涉水路段行驶或被水淹没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才适用涉水险的理赔条款。
其中的要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❶ 涉水险只赔偿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其他部位进水导致的车辆受损,一律按车损险的条款理赔;
❷ 只有发动机因进水淹没导致的损坏,才在涉水险的赔偿范围内,如果是因皮带断裂、气门顶了等原因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则不属于涉水险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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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情况答疑

1、因暴雨而导致熄火,如果再次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损坏,会赔偿吗?
车辆所处环境:不论是行驶中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导致熄火,还是停驶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被雨水没过进气口,只要再次进行打火启动车辆,对发动机造成损伤的。
这种情况对车辆进行二次打火肯定会造成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中责任免除中第十条第(三)款责任免除中“损失扩大”之规定,根据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因而该情况下,即使您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也是不可以进行理赔的。

2、停驶的车辆被雨水泡了,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停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突遇暴雨(没有被动熄火)被泡,事后没有启动车辆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拖车服务把车辆运到相关保险公司最近的定损点。

3、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车辆或物体,如何理赔?
车辆所处环境: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并且没有再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
如漂浮后撞击其他车辆,先找交警判定责任,出据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
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诸如房屋/电线杆/树等),车辆的损失也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

4、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没买涉水险可否进行理赔?
因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在车辆没有二次打火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水险,可以就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没买涉水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不能进行理赔。

5、没出质保期的车辆,可否通过4S店免费进行更换因暴雨而损坏的配件?
不能,必须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下面精选了关于因暴雨导致的房屋、车辆、货物、饲养动物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暴雨灭失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银行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从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向银行设定贷款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房屋因持续暴雨被洪水冲垮的,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债权,行为人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评析】(1)主权利优于从权利
本案中,银行实际上拥有债权和抵押权这两项权利,其中前者为主权利,后在为从权利。王某的房屋被洪水冲垮后,因抵押物已消失,银行的抵押权随之灭失,银行不能再就已被冲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这不会影响银行继续享有对王某的债权,王某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2)实现抵押权不限于抵押物本身
本案中,王某的房屋做为最初的抵押物,在被洪水冲毁之后,为维系银行的抵押权,双方可以选择其他财产进行二次抵押。同理,为实现抵押权,银行亦可以要求王某以其他财产标的物(如小汽车、机器设备等)清还债务。
(3)无过错不属于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对主债权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王某系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而房屋损毁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与王某并无关系,即王某不存在过程,但王某不得以此作为不予还贷的理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银行的债权未因外力而丧失,且银行又不自愿放弃债权的,王某作为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对的还款义务。
综上,抵押物消灭不影响主债权的存续,法院应当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01.16
2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车损险条款中“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福州政旺兴投资有限公司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但根据保险近因原则,暴雨是引发事故之有效近因,在此情况下,车损险条款中关于“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应当对此类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号:(2016)闽01民终1238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26
3货运途中突遭非不可抗力的暴雨,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诉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见、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货物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货物承运人虽不能避免暴雨的发生,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结合运输行业惯例,主观上应当预见天气情况,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暴雨发生时,承运人应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以避免淋湿,因而暴雨也非行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承运人对因暴雨造成的货物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不可抗力需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不能预见,即理智正常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发生纯属偶然;
第二,不可控制,即事件的发生系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且在发生后无法克服事件的影响。
理论界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6.02.16
4因暴雨冲刷煤矿渣的污水汇入鱼塘而致鱼全部死亡,煤企应就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方建国诉煤企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鱼塘周边开设煤企,暴雨过后鱼塘中的鱼全部死亡,经查系暴雨冲刷矿渣形成的地表径流流入鱼塘,同时另有煤矿污水汇入鱼塘导致,煤企无法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5.01.13
5暴风雨将至幼儿园仍机械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其独自回家,致使幼儿溺亡,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丘某诉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丘坊村委、蛟洋学区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幼儿园在暴风雨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幼儿遭遇暴风雨、冰雹袭击后溺水身亡的,幼儿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在本案中,幼儿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需法定监护人原告夫妇的法律保护。而在幼儿园期间,园方负有管理之责,不仅要保障幼儿接受教育,亦应保障其人身安全。但被告福建省上杭县丘坊中心幼儿园在暴风雨有可能降临的情况下,未考虑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幼儿回家事宜,仍机械地按往常做法,将幼儿送到接送终点,卸掉管理之责,让幼儿独自回家,致使丘某某遭暴风雨、冰雹袭击后倒在稻田中溺水身亡。护送教师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其系幼儿园教师,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对此应由丘坊中心幼儿园负责。原告夫妇未能按时至到位,与丘某某的死亡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福建省上杭县蛟洋学区是幼儿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了对幼儿园的管理权,且对每个幼儿收取了管理费,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故学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杭县丘坊村委为公益事业建幼儿园,但并未参与管理,福建省上杭县蛟洋乡政府不是幼儿园的创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山东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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