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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时间 : 2017-12-28 15:15:44
鲁政办发〔2017〕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突出对企业领导干部和决策权力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自觉性、全面性和时效性,促进全省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纵横贯穿,不留死角,强化对国有企业权力、资金、资源、资产集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
  坚持权责分明和协同配合相结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力量,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配合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从严监督和保证效率相结合。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政府监督和市场定价相结合。在国有资产处置中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第三方评估作用,建立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定价机制,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公允价格。
  坚持完善制度和落实责任追究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
  3.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涵盖企业内部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权属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完善财务总监制度,探索实施首席财务官制度,强化资金风险、融资规模、偿债能力的跟踪监管,加强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审核把关。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配强审计人员队伍,探索建立审计成效与审计人员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普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的作用,严格防控法律风险。完善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工作联动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升整体监督效能。
  4.实现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调整优化董事会结构,探索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形成董事会内部有效制衡。厘清董事会职责边界,制定议事规则,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配齐配强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规范运转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撑。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和风险防控委员会,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全面推行高级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落实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评价以及薪酬分配等职权,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责任。
  5.加强权属企业监事会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在权属企业设立监事会或派出监事,建立各层级监事会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制度,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突出权属公司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监督重点,及时发现和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建立监事会所揭示问题的跟踪整改制度,完善专项查办、督办等机制,加大监督管控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6.重视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增强民主监督工作活力。借鉴省管企业全面推行职工代表民主评价工作的做法,探索将企业经营投资、基本建设、采购招标等事项纳入民主评价范围。切实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充分反映职工正当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厂务公开,明确内容,规范程序,创新载体,保障广大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7.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把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程序组织化、具体化、制度化。发挥党组织把关定向作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突出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整合打造企业外部监督新格局
  8.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有机统一,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形成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三大平台,把强化出资人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积极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切实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优势。建立经营绩效综合评价长效机制,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对企业开展全面“体检”。加强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9.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围绕企业财务、“三重一大”事项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发挥预防预警功能。综合运用列席会议、访谈座谈、审计查账和专项检查等方式,掌握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揭示企业隐患和风险。健全监事会履职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落实监事会的监督权、评价质询权、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可以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记录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
  10.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积极推行全面审计,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逐步建立和完善任中审计和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建立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成效。推进国有企业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11.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巡察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聚焦“三重一大”事项和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严格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督促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12.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力量,明确各监督主体监督重点和分工,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联动,减少重复检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完善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13.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全力打造“阳光国企”。
  14.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规范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经营投资等行为。把准确客观定价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依规全面准确地向买方卖方披露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等信息。将中介机构评估与多方询价谈判紧密结合,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国有资产。
  15.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拓宽和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积极借助评估、审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16.加大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责任追究。明确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建立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倒查机制,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和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对违法违纪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17.严格外部监督工作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部门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加强外部监督主体的自我监督,建立内控机制,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监督制度和监督能力建设
  18.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配套政策,建立国有资产损失追偿制度,将各监督主体的职责、程序和有关要求法定化、规范化,责任追究的措施具体化。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投资规划、业绩考核、产权管理、薪酬分配、财务监督等工作规范,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各项制度切实有效实施。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全面提升企业法治水平。
  19.不断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加强外部董事、专职监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专职监事人才库作用,逐步提高专职监事的比例,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提供专业人才保障。强化监督队伍培训,优化监督人员知识结构,提升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对监督队伍的管理,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